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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先生与沈阳市和平区中置颐养老年公寓等合同纠纷一案。据企查查APP显示,二审判决书中张先生主张,被告承诺消费卡从5万元起,消费金按10%/年计算,“合同期满后凭有效证件领取卡内余额、并一次性予以退还”合同中并没有附加消费条件,按合同金额返钱,消费当钱花,不消费等于赚钱,比银行合适。
其中,法院认定张先生选购消费卡金额为6万元,使用周期2年;合同约定如持卡人因特殊情况在消费卡有效期内没有进行消费,持卡人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退还卡内余额等事实。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向老年公寓支付5万元,老年公寓出具两份收据,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万元。到期后,被告仅同意退还5万元,法院认为结合合同约定,张先生交费5万元,卡内余额为6万元,张先生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届满选择退卡,被告应退回卡内余额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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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位残疾人士登上黄山 互利互勉共建生活希望 中国新闻网